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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保障公路的完好、安
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下简称《公路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 省道、县道、 乡
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 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 经营者、 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 根据《公路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实施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统称 “路产 ”)
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
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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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 《公路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