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 2009】7 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现制定《辽宁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办法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149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应遵守 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
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 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 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