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的设计管理,保
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
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必须遵
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
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实行人
防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对
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