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
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
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为养护
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应遵
守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
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