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规定
(辽交质监发 [2006]108号 )
各市交通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锦州港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
自检体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公路、 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 促进工
程建设施工管理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 普通公路重点工程和大型水运
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自检体系进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他公
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以下简称质量自检体系)
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过程中必须建立的质量控制、管理和保证体
系,涵盖了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的机构、人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