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5 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业经 2002年 9月 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 110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薄熙来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适
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
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
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