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 (含县级市,下同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与城市房
屋拆迁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