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辽住建发〔 201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辽
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 , 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