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
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必
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