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工作, 保障公路安全
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 3号)及《转发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 >
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交计 [2004]162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普通公路的贷款工程、
新改建、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网工程验收活动。
第三条 我省普通公路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 不得交付使用。 下列项目
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1、项目部分单位(或分部)工程未完及存在尾留工程;
2、项目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或鉴定不合
格;
3、内业资料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或资料不全;
4、项目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