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
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2]28 号
各市建委(局) ,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和承接业务的管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现制
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
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
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
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60号令)和《辽宁省 <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辽住建发 [2009]7 号)的相关
规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