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8 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10月 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 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