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金华市区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
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 是指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并
在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或其他
设施。
第四条 各规划分局负责所在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的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分局审
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各规划分局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 除以下
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
1.售楼处;
2.过渡安置房;
3.因公共利益和特殊功能需要建造的临时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