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幕墙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QB-CNCEC J030702-2004)
1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2 施工准备
2.1 原材料要求
2.1.1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艺技术规范的规
定,同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复检报告。
2.1.2 铝合金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处理,或其他有效的表面处理,表面处理层厚度及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幕墙》( JG-3055)的有关规定,铝合金板材表面进行氟碳树脂处理等,氟碳树脂含量不应低于
75%;海边及严重酸雨地区可采用三道或四道氟碳树脂涂层, 其厚度应大于 40μm;其他地区可采用两道氟碳
树脂涂层,其厚度应大于 25μm。
2.1.3 金属材料和零配件除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镀锌处理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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