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45075.doc
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
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 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 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国家实行制造资
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 3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
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 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 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