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 《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
器产品制造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
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 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
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
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 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 可
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