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09 年 2月 25日市政府令第 2号发布, 2012年 1月 19日市政府令第 1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 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2]17 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 [2003]32 号)、《辽宁省人民政
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辽政发 [2008]184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城
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