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
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05g(地震基本烈度 6 度)以上区域的
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 ,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
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第四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