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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依法履
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 “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
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监
督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