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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
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
见》(闽政[2006]1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省
优质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省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协会评审,由省建设厅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负责制定。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省优
质工程创建活动。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