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工程验收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承建的高层建筑工程基础施工的的降水和排水
施工。
1.2 本标准为通用标准,基础施工降水施工除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规程、条例等和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2.1、所有基础施工的降水方案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需要进
行调整和优化,必须经设计同意后实施。
2.3、降水设计方案必须和基坑支护方案相对应,配套实施,当降水方
案作重大调整后,基坑的支护方案必须作相应的调整。
2.3、建筑基础施工的降排水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后方可实施。
2.4、降水施工必须进行基坑、临边建筑、构筑物、道路、管网的观测,
并制定对应的预案。
2.5、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及试抽,全面检查管路接头、出水
状况和机械运转情况。一般开始出水混浊,经一定时间后出水应逐渐变
清,对长期出水混浊的井点应予以停闭或更换。如发现井管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