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资
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系
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雷州市国税系统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实行 “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的财务
管理体制。
办公室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
算。
财务部门内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
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年初应根据局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财力
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单位预算。
第六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算单位划
分的原则,我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办公室和基层税务分局为报
帐单位。
第六条 全市国税系统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