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持工程完整,改善工程面貌 ,提高工程抗洪强度,充
分发挥工程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及其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黄委管辖的黄河干流、沁河、大清河、 东平湖、 北金堤及渭河下
游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条 险工、控导工程分为主体工程(丁坝、垛、护岸和联坝)、附属设施(工程观
测设施、标志标牌和管护庭院等)及护坝地。
第四条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 除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坝顶。坝顶高程、宽度保持原设计标准。
坝面平整、碾压密实,沿横断面方向每 10m长度凸凹不超过 5cm。以栽植葛笆草为主,
生长旺盛,草坪修剪高度不超过 10cm,草皮覆盖率 98%以上。坝面无凸凹、陷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