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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
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
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原交通部令 2005年
第 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
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
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 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 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
变更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