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 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
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
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
工作,业务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