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被告灵璧县高楼镇政府在高楼街十字街中心建造了一座高约5米的石牛塑像。由高楼镇建筑公司承建。2004年1月31日,家住灵壁县高楼镇仝郡村的石文、石毛磊父子俩,到街上出售自家加工的八宝粥,由于塑像基座上的大理石面板突然脱落,将人砸伤,经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紧急抢救后送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石文住院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88134元,原告石毛磊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1155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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