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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 第 l4卷 1999年第4期 {总第 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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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 则说:“有保险的钱,不如发给企业安全部门,发
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
付保险费。”这就从法律上为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
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除了企业、职工及其家属
的后顾之忧。的确,建筑业是露天野外作业,工作
强度大,受环境气候影响,危险性大,工伤事故的
发生难以预料;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除严格要求
按章作业外,意外伤害有所难免。(建筑法)这条
规定,像春风温暖着广大建筑职工的心,然而,真
正落实亦非易事。笔者在从事行业安全管理过程
中,曾于 1996年底开始设想为建筑职工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均因种种原因搁浅。 <建筑法)出台后,
情形叉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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