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纳入水价收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引滦水源保护工程是我市贷款建设的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中"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的有关规定,偿还建设贷款应当计人供水价格,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作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收入。经市政府批准,从即日起将引滦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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