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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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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质监总(1999)第036号
市建工、住总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加强建筑门窗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门
窗产品在建设工程应用中的安全性和适用性,根据
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建筑门窗包括铝合金门窗、PVC塑
料门窗、彩板门窗、不锈钢窗以及按幕墙工艺设计
制作的隐框窗、条窗等。
=、建筑门窗的设计
1.工程设计单位应满足建筑门窗设计深度的
要求,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图上注明所
采用的建筑门窗系列、型材规格、构造、性能要求、
安装节点.重要部位应提供大样详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
能明确建筑外门窗的使用功能和设计等级。建筑外
门窗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
(以下简称“三性”)应符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