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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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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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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