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问题\r\n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r\n我国立法至今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及判断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则由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自由裁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导致征地范围弹性限度扩大,纵容了政府征地权的滥用,为权力寻租留下灰色空间。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