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