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n《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1319号)印发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门窗标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门窗标识工作,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