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 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2008年 1月 28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 目录 ,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