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铁建办《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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