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震局、建设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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