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2]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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