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犹县为例,基于GIS平台,在综合考虑低丘缓坡开发要求的自然、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条件的基础上,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模型(AHP)对上犹县低丘缓坡建设用地开发适宜性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上犹县适宜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不适宜开发的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分别为2 154.7、2 875.21、569.55和678.47 hm2,分别占评价面积的34.32%、45.80%、9.07%和10.81%,初步实现了低丘缓坡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的定量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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