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6日,北阳村村民张某与福兴村村民黄某、孙某签订一份承包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福兴村将其集体所有的约50亩土地承包给张某,租期20年。福兴村签字人为村民黄某、孙某,同时,协议上有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盖章,但该土地未经村民集体决议同意。《承包土地协议书》上的签字人也不是村民推选的代表。协议签订后,张某每年都向被占地村民支付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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