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房地产公司201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一宗,并取得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5000万元.受资金限制,本公司决定与他人合作开发.A公司以该宗土地作价6000万元,与B公司成立C房地产合资公司,共同开发该宗土地.截至目前,该宗土地所规划开发项目销售完毕.在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税务人员认为该宗土地应以原始价值5000万元作为土地清算成本,C公司认为该宗土地是由投资方作价投资来的,应以6000万元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很显然,土地成本相差1000万元将直接影响清算税额,C公司到底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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