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若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有关部门规章进一步规定重新招标失败后可以申请不招标。由于重新招标的含义容易引起困惑,而且仅规定重新招标,无法应对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情形。本文对因投标人不足3个而招标失败的情形,应当如何进一步开展采购进行了分析,结合《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关于采购方式的规定提出了相关建议。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