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 A TENDERⅡ G cp国 招标
当向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自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数量及技术规
格说明;
(二)招标实施方案;
(三)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四)主要评标因素及定标程序;
(五)招标结果;
(六)其他应提交的与备案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
项目的招标监管工作。
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监管部门报告招标结果。监管部门
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即可发出中
标通知书,并签定合同。
第九条 企业自行招标,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对招标中的违法
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企业招标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
按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
特殊重大项目企业实行自行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