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药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纠风办、体改办、财政厅、工商局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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