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实例就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存在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对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是顺位递补中标和重新参加投标的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引发法律纠纷进行阐述,并提出这种随意性应该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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