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72号)正式印发。《通知》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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