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以来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经常都有发生,而且相对来说重大伤亡事故也比较多,其中比较突出的原因之一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学习不够,对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客观分工和责任主体认识不足;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定位不清;对国家监理制度的内容不明白。以致造成监理与处罚的偏位,监理职能的这个“大口袋”愈装愈多。文章指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者、管理者都应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者首先要懂法才能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