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9号
现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2002年 3月 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 ,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
合法权益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
始地质资料 、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 、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 、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 、保管 、
利用 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
地质资料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