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 ,下同)、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 、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
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