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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认证和通信工程质量
监督员资格考核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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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邮电部 (1991)61号文通知,为了不断提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水
平和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通信工程质 皇监督站须凭部颁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开 展 工
作。质量监督员(含兼职质量监督员和聘任质量监督员)须持部颁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
或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聘任 )》上岗实施监督职能。
第三条;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认证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
格审查、考核、认证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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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 通信工程员量监督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与勘察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