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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